為深入貫徹國家、省、市關于推進安全生產、“碳達峰”和“碳中和”工作改革發展和數字化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關于組織開展2021年寧波市智慧用電區域試點工作的通知》(甬經信信智〔2021〕69號)、《關于同意鄞州區智慧用電區域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甬經信箋〔2021〕932號)及《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鄞州區促進企事業智慧用電實施方案的通知》(鄞政辦發〔2021〕66號)文件精神,區大數據中心牽頭制訂了《鄞州區企業智慧用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就文件內容進行公示。
一、公示時間: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28日。
二、公示期間,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通過來電、來信向區大數據中心進行反映,反映問題請署實名。
三、聯系電話:0574-89298386,地址:寧波市鄞州區惠風東路568號424室。
附件:《鄞州區企業智慧用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鄞州區大數據發展服務中心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鄞州區企業智慧用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智慧用電建設,根據《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應急管理局、寧波市消防救援支隊關于印發〈寧波市促進企業智慧用電實施方案〉的通知》(甬經信信智〔2021〕27號)、《關于組織開展2021年寧波市智慧用電區域試點工作的通知》(甬經信信智〔2021〕69號)文件要求,為貫徹《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鄞州區促進企事業智慧用電實施方案的通知》(鄞政辦發〔2021〕66號)精神,設立鄞州區企業智慧用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專項資金為通過推廣“智慧用電”技術專用配套補助資金。
第三條 區供電公司作為智慧用電服務建設主體單位,協助區大數據中心完成 2021 年度相關數據服務和補助發放工作。區大數據中心負責項目的政策指導,確定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對項目進行審核,及后續監管,資金安排、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區供電公司負責項目實施進度跟蹤、驗收、符合要求項目的補助發放。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應符合我區大數據工作發展導向,主要用于鼓勵企事業應用智慧電力產品以及系統,數據統一接入區級智慧用電數據服務平臺,通過數字化手段推進智慧用電、安全用電,提升區域治理能力,助力實現碳中和碳達峰目標。應遵循公開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補助條件
第五條 補助范圍為在鄞州轄區內的紡織、造紙等傳統制造企業,小微企業集聚區、孵化器、科技園內企業,星級飯店、文化娛樂場所,商場超市、綜合樓宇、電商園企業,農貿市場等專業市場內企業安裝的智慧用電產品。在國企、事業單位、高能耗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高污染企業等場所安裝的智慧用電產品不予補助。
第六條 補助對象為注冊地在鄞州區的實施智慧用電產品安裝的服務商。
第七條 其他條件:
(一)企業安裝智慧用電產品須滿足智慧用電配置參考標準。
(二)智慧用電產品產生的數據必須接入鄞州區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
(三)一家服務商為同一家企業提供不同的智慧用電產品補助數量計為一個,不同服務商為同一家企業提供相同或不同的智慧用電產品補助數量計為一個,以接入平臺早的服務商計。
(四)服務商接入智慧用電產品的服務期為兩年(需有運維合同)。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八條 每一家安裝智慧用電產品的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1250元。實際發生費用不足1250元,按實際發生費用(以發票或收據為準)給予補助;實際發生費用高于1250元,按1250元給予補助。
第四章 資金申報程序
第九條 服務商完成現場安裝后可向區供電公司提交申請,并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條 企業申報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或復印件;
(二)相關合同、協議掃描件或復印件;
(三)相關發票(收據)掃描件或復印件;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五章 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區大數據中心收到區供電公司整理的申報材料后,由第三方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確定資金支持對象和額度,在公開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公示期限結束后,如無異議,由區大數據中心安排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服務商憑相關文件資料到區大數據中心辦理撥付手續。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服務商和相關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追回已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范圍內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涉補助、獎勵、資助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